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毕业生赴基层就业将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

时间:2014-12-26   作者:   编辑:   文章来源:   点击:[]


    为引导、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,山东省财政厅、教育厅下发了《山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办法》(鲁财教〔2014〕37号),文件规定2009年(含)以后毕业,自愿到我省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,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(含)以上的高校应届毕业生,和 2014年(含)以后毕业,自愿到我省县级特殊教育学校任教,且服务年限连续达3年(含)以上的高校应、往届毕业生,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。
    目前我院学工部已为16名符合政策要求的毕业生办理了相关审核手续,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共计34.8万元。其中15名毕业生分布的工作单位有我省财政困难县的中小学、镇政府、街道、人民检察院等,还有1名毕业生到新疆石化公司工作,符合新疆毕业生学费补偿政策。
    大学生到财政困难县艰苦行业工作,既可以磨练意志,积累经验,增长才干,也是开创事业、多做贡献的过程。毕业生应转变就业观念,以积极向上的心态走向社会,将个人理想和国家需要、社会需要有效结合起来,在平凡的岗位上创造不平凡的业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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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艰苦行业是指县以下机关及企事业单位,包括乡镇政府机关、公办农村中小学及幼儿园、国有农(林)场、水电施工基地、农业技术推广站、畜牧兽医站、乡镇卫生院、计划生育服务站、乡镇文化站。大学生村官工作纳入艰苦行业范围。
   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金额,2014年秋季学期以前,毕业生在高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,按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;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,每年实际缴纳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本专科生阶段高于8000元,按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。
    (具体政策及财政困难县名单可在学院学工部网页政策下载专栏查看)。

学工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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